什么是压迫诉讼和成员派生诉讼?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你因公司董事的行为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歧视或偏见,2001年公司法中的压制行为条款可能会有所帮助。
压迫诉讼通常涉及小型家族公司,其中家族成员(担任董事)以压迫的方式处理其他家族成员(担任股东)的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
- 公司事务的实施; 或
- 公司或公司代表的实际或拟议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
- 公司成员或某一类成员的决议或拟议决议;
要么是:
- 违反成员整体利益的; 或
- 对以该身份或以任何其他身份的成员施加压迫、不公平地损害或不公平地歧视。
董事的压迫行为包括:
- 以自己的利益经营公司,忽视小股东的利益;
- 向自己发行股票以压倒其他股东的投票权;
- 将商业机会从公司转向自己;
- 为自己支付过高的薪水,而牺牲了向股东支付股息;
- 无意义地浪费公司资源;
- 未能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 批准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公司资产;
- 从事不公平行为。
如果法院发现发生了压迫行为,法院可以发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命令:
- 公司被清算;
- 公司现有章程被修改或废除;
- 规范公司未来事务的进行;
- 购买或出售股份;
- 限制成员从事特定的行为; 或
- 对公司进行清盘算;
压迫诉讼通常是由小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的。
小股东亦可向法院申请许可,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成员派生诉讼),条件是他们能令法院满意:
- 公司本身可能不会提起诉讼;
- 申请人行为诚实;
- 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准许申请人休假; 和
- 有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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