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压迫诉讼和成员派生诉讼?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你因公司董事的行为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歧视或偏见,2001年公司法中的压制行为条款可能会有所帮助。

压迫诉讼通常涉及小型家族公司,其中家族成员(担任董事)以压迫的方式处理其他家族成员(担任股东)的公司事务。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布命令:

  1. 公司事务的实施; 或
  2. 公司或公司代表的实际或拟议的作为或不作为; 或
  3. 公司成员或某一类成员的决议或拟议决议;

要么是:

  1.  违反成员整体利益的; 或
  2. 对以该身份或以任何其他身份的成员施加压迫、不公平地损害或不公平地歧视。

董事的压迫行为包括:

  • 以自己的利益经营公司,忽视小股东的利益;
  • 向自己发行股票以压倒其他股东的投票权;
  • 将商业机会从公司转向自己;
  • 为自己支付过高的薪水,而牺牲了向股东支付股息;
  • 无意义地浪费公司资源;
  • 未能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 批准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公司资产;
  • 从事不公平行为。

如果法院发现发生了压迫行为,法院可以发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命令:

  1. 公司被清算;
  2. 公司现有章程被修改或废除;
  3. 规范公司未来事务的进行;
  4. 购买或出售股份;
  5. 限制成员从事特定的行为; 或
  6. 对公司进行清盘算;

压迫诉讼通常是由小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的。

小股东亦可向法院申请许可,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成员派生诉讼),条件是他们能令法院满意:

  1. 公司本身可能不会提起诉讼;
  2. 申请人行为诚实;
  3. 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准许申请人休假; 和
  4. 有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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