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干预

 

根据1958年的《移民法》,内政部长有权干预并取代行政上诉仲裁庭对个人移民案件作出的决定。部长虽没有法律义务干预,但他可以做出更利于签证申请人的决定,如果他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并且该案是一个独特或特殊的情况。

民政事务总署建议,只有少数部长介入的请求会被提交给部长,最终获得成功的数量更少。

 

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行使部长的权力:

 

  • MRT没有作出复核的决定
  • 一位部长已经介入批准签证
  • 仲裁庭发现它没有复审决定的司法权
  • 仲裁庭发现复核申请已经逾期
  • 仲裁庭已经将案件退回给事务部作进一步考虑,事务部的决策者随后对该案作出了决定

 

部长进行干预的例子如下:

 

  • 个不丹家庭面临被驱逐出境,因为他们失聪的儿子此前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纳税人的“损失”。在部长介入后,这个家庭获得了永久居住权
  • 名黎巴嫩签证申请人的保护签证和随后的医疗签证被拒绝。部长介入的请求理由包括已经在澳大利亚生活了18年,在他的祖国没有办法得到医疗救治。签证申请人得以留在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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