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安排契约是什麼?
家族安排契约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于修改已故人士遗产的分配方式。
当有权受益于遗产的各方对遗嘱条款或继承法规定存在争议,并且他们能够就资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时,就可以起草一份家族安排契约以正式确定这一协议。
如果正确起草,这将防止未来对遗产提出任何索赔,并保护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免受可能在将来改变主意的受益人的影响。
签署家族安排契约的要求如下:
- 各方必须同意条款;
- 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 必须具备签署文件的心智能力;以及
- 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也必须签署以使文件生效。
参与家族安排契约的各方通常是遗产的指定受益人,但也包括对遗产分配有索赔权的其他方,如债权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
可能会涉及印花税或资本利得税的影响。
以下是几个家族安排契约的示例
防止继承索赔
如果有权提出继承索赔的人对被遗漏在遗嘱中或分得的遗产部分不满意,他们可能会对遗嘱提出质疑。
或者,如果该人能够与其他受益人就重新分配遗产达成一致,将使用家族安排契约来正式确定新的分配方式。
修改遗嘱条款
当受益人希望更改遗嘱条款时,家族安排契约也非常有用。
某个受益人可能希望保留一处不得不出售以满足遗嘱中的礼物的财产。
可以起草一份家族安排契约,规定该受益人以购买其他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价值来获取该财产。
修改继承法规定
当没有遗嘱存在,根据法律使用相关的继承法规定来分配遗产时,可能会产生问题。
例如,如果已故人士留下了一个居住在已故人士家中的伴侣,但根据继承法规定,该伴侣对遗产没有要求。
这可能会迫使该伴侣离开家园,以满足对遗产有权益的受益人的要求。
可以起草一份家族安排契约,为该伴侣提供在该家中居住的权利,并延迟受益人获得他们的份额直到该权利结束。
无法使用家族安排契约的情况
如果受益方缺乏心智能力或未满十八周岁,不能使用家族安排契约来减少或修改遗产的权益。
它也不能用于避免根据《继承(家庭赡养)法案》(1972年,南澳大利亚)提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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