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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育儿令,父母可以拒绝让孩子与另一方见面吗?

 

家庭法中一个较为常见的误解是:只要没有法院作出的育儿令(Parenting Orders),一方父母就可以自行决定另一方是否能够见到孩子。事实上,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在南澳大利亚,涉及在没有法院育儿令的情况下,一方父母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的纠纷,通常发生在双方分居后的不久,尤其是在父母之间已经无法正常沟通的情况下。

在没有育儿令的情况下,一方父母确实可以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一定具有正当性。如果父母确实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存在合理担忧,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另一方接触孩子可能是适当的。然而,如果一方父母拒绝另一方与孩子接触,仅仅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矛盾、对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其他与孩子福祉无关的争议,那么一旦日后提起法院程序,法院很可能会对这种行为持负面看法。

归根结底,问题并不在于父母是否可以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而在于其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这样做,以及这一决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父母是否有权拒绝让另一方见孩子?

 

在没有育儿令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任何一方父母对孩子都不会比另一方享有更多的法律权利。这一点往往会让已经分居的父母感到意外,因为很多人认为,只要孩子主要与自己共同生活,就可以决定另一方何时能够与孩子相处,或者是否能够与孩子相处。

没有育儿令,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拒绝让另一方见孩子而无需承担任何后果。如果案件日后进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法院将会审查作出这一决定时的具体情况,以及该决定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哪些情况下,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可能是合理的?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父母可能确实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存在真实且合理的担忧。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孩子期间,限制或暂停另一方与孩子接触,可能是适当的。

例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家庭暴力;
  • 身体虐待或精神虐待;
  • 疏于照顾(Neglect);
  • 滥用毒品或酒精;
  • 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
  • 威胁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孩子带离澳大利亚或带往其他州;以及
  • 使孩子接触存在安全隐患的人或环境。

《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Cth))高度重视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如果确实存在危及孩子安全的风险,父母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在哪些情况下,拒绝让另一方见孩子通常会产生问题?

 

父母之间并非所有分歧,都足以成为阻止孩子与另一方见面的理由。以下情况通常不足以成为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的正当理由:

  • 对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 父母之间持续存在矛盾或冲突;
  • 对育儿方式存在分歧;
  • 因分居而产生怨恨情绪;
  • 不接受对方的新伴侣;或
  • 试图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安排的协商中取得优势。

法院希望父母在确保孩子安全且适当的前提下,支持孩子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如果一方父母无合理理由阻止另一方与孩子接触,而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理,法院可能会对此提出批评。

 

另一方父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一方父母在没有法院育儿令的情况下拒绝让另一方见孩子,另一方父母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尝试直接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 参加家庭争议解决程序(即调解);
  • 寻求法律意见;以及
  • 向法院申请育儿令(Parenting Orders)。

在很多情况下,取得正式的育儿令能够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安排,并减少今后持续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法院不会仅仅关注孩子是否被一方父母拒绝与另一方接触,而是会进一步考虑:为什么作出这一决定,以及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该决定是否合理。

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 所主张的风险性质;
  • 是否有证据支持这些担忧;
  • 孩子与父母双方之间的关系;
  • 该决定可能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以及
  • 作出决定的一方父母是否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事。

每一个案件都会根据其具体事实进行审理。在一种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行为,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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