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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订立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

 

遗嘱订立能力是一个人拟立遗嘱时必须具备的标准。遗嘱人必须理解所立遗嘱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了解自身资产与负债的范围,以及谁可能对其遗产提出索赔。

在评估遗嘱订立能力时,法律专业人士可能会进行功能性测试(functional test),这并非医学诊断。换言之,即便一个人存在精神障碍,也可能仍具备遗嘱订立能力,即仍有能力有效立遗嘱。

 

遗嘱订立能力如何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遗嘱人缺乏遗嘱订立能力,其所立遗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遗产可能根据之前有效的遗嘱进行分配,或者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intestacy)的法律进行分配。

关于订立能力的争议常会导致遗嘱认证程序(probate)受阻,延误遗产管理,并可能引发高额法律诉讼。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订立能力会受到质疑:

  • 遗嘱在晚年才立;
  • 遗嘱订立时处于疾病期间;
  • 制作所谓“临终遗嘱”(deathbed Will)的情形。

 

在南澳如何确认遗嘱订立能力?

 

起草遗嘱的律师会评估遗嘱人对其遗产、受益人以及遗嘱影响的理解程度。如果存在疑问,可以进行正式的医学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与遗嘱一起存档,作为遗嘱订立能力的证据。

 

证明遗嘱订立能力

 

为了确认遗嘱订立能力,遗嘱人通常会被律师提出一系列问题。律师会记录讨论内容,这些记录可在遗嘱订立能力受到挑战时提供证据。

如果对遗嘱人是否满足法律标准存在疑问,律师可能会建议进行正式的心理或精神能力评估。

 

遗嘱订立能力宣誓书(Affidavit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

 

为了进一步避免争议,律师可能会制作一份遗嘱订立能力宣誓书。该文件记录律师的专业意见,并由律师的笔记作为支撑,确认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符合法律要求。

如果已有医学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其报告也可附在宣誓书中作为支持证据。在遗嘱被挑战时,这份宣誓书可作为极具说服力的辩护材料。

 

缺乏订立能力的遗嘱是否可更改?

 

如拟立遗嘱人缺乏遗嘱订立能力,可向南澳最高法院申请授权其代为制作、修改或撤销遗嘱。申请需证明:

  • 该人缺乏遗嘱订立能力;
  • 拟议的遗嘱修改或撤销准确记录了该人在具备遗嘱订立能力时的意图;
  • 在所有情形下,法院作出该命令是合理的。

 

谁可以提出该申请?

 

在遗嘱人缺乏订立能力的情况下,下列人员可代表遗嘱人提出申请:

  • 该人此前遗嘱中的受益人;
  • 若该人无遗嘱,则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遗嘱人的孙子女);
  • 有权依据《家庭供养权利》(Family Provision entitlements)提出索赔的人,包括:
    • 遗嘱人已故的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需证明遗嘱人去世前没有现行协议或法院命令涉及财产利益);
    • 遗嘱人的继子女;
    • 其他曾照顾或提供情感支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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